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簡稱“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為了避免開具不合規發票,梳理了容易發生錯誤的五種情形,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品名、金額等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
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二、“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
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三、發票備注欄未按規定填寫完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
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
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
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
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四、未正確打印編碼簡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五、未按規定要求開具成品油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